为保证研究生在校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鼓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提高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标准的通知》(教财〔1996〕85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申请助学金的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各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
(四)具有学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档案转入我校)。
二、助学金标准(硕士研究生)
(一)入学前没有参加过实际工作和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不满两年者,每生每月180元,每学年按12个月发放。
(二)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两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00元,每学年按12个月发放。
(三)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四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20元,每学年按12个月发放。
三、助学金的评定与发放
(一)助学金于新生入学后一个月内评定。
(二)助学金由研究生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初审,研究生部审批。
(三)助学金按月发放,研究生以学院为单位填写《太阳成集团研究生助学金发放表》(见附件),研究生部审批后,报财务处发放。
四、助学金的管理
研究生助学金由学校财务处和研究生部共同管理,由研究生部审核,财务处按月发放。
(一)研究生在校期间,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者,学校视其情节轻重,停发其助学金。
1.受到严重警告处分者,停发三个月的助学金。
2.受到记过处分者,停发半年的助学金。
3.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停发其留校察看期间的全部助学金。
(二)研究生休学期间,停发其助学金。
(三)研究生受退学处分,自批准之日起,停发其助学金。
(四)研究生延长学习年限期间,停发其助学金。
(五)研究生因受处分而扣发或停发的助学金以及学校在国家标准上每生每月下浮的20元,用于研究生勤工助学、临时生活困难补助、社会实践、课题费用以及研究生活动经费等。
五、其他
(一)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的研究生,按规定不再享受原单位的工资、补贴、奖金等待遇,申请助学金需凭原单位出据的工资转移证明。
(二)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