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生参加教学与社会实践活动的组织管理,规范学生的教学与社会实践活动行为,提高教学与社会实践的质量,促进学生素质的全面提高,结合学校教学与社会实践活动、学生管理以及其他相关的规章制度,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教学与社会实践活动是指学生利用假期或课余时间,深入到社会生产一线,开展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学习研究、科技帮扶、支教扫盲、政策宣传等活动。
第三条 学院将学生参加教学与社会实践活动作为在校学习的一个重要环节,纳入教学计划,进行综合测评。
二 组织领导
第四条 教学与社会实践活动在学院学术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学院学术委员会由学院领导、教研室主任及教授组成。
第五条 学院团总支负责教学与社会实践活动的具体组织实施,在每年的五月份,按照学校的通知要求,起草下发学院教学与社会实践活动通知,并按规定收集整理调研团队计划书等资料,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研究。
第六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通过认真审查上报团队的项目计划书等资料,从方案可行性、前瞻性和实际效果等方面进行论证,确定学院重点团队,在此基础上,择优推荐出1-2个团队参加校级团队的评选。同时,研究确定各调研团队的指导教师。
第七条 指导教师负责对教学与社会实践团队的计划制定、修改完善、实地考察及调研报告的形成等全过程的指导工作。
第八条 学院对确定为院级的教学与社会实践活动团队,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经费分启动经费和奖励经费两部分,具体数额由学院学术委员会确定。被确定为校级团队的,学院不再给予启动经费支持。
三 活动内容与形式
第九条 组织大学生开展教学实践活动,目的是通过实地锻炼,提高大学生运用所学专业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结合所学业,通过实地调查,了解和掌握当地政府、企事业单位在劳动保障、公共服务、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的情况,整理有关数据资料并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当地政府、用人单位提供参考依据。
第十条 组织大学生进行时事政策宣讲服务活动,通过深入乡村,发放宣传资料,举办图片展览、报告会、文艺演出等,帮助基层干部群众学习和理解党的创新理论,营造推动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社会的浓厚氛围。组织大学生科技兴农服务活动,通过举办网络信息服务等方式,传播实用技术。组织大学生支教服务活动,进入定点联系村,对中小学生进行学业辅导,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活动。组织大学生骨干挂职服务活动,到农村进行挂职锻炼、调查研究、志愿服务和爱国宣讲,在参与当地生产生活的实际过程中,深入了解国情,经受磨练,增长才干。
四 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学生组队参加教学与社会实践活动,须提前进行准备,尽早确定开展调研的题目、地点和内容,起草计划书,待团总支下发通知后,按照要求填写有关表格和项目计划书,上报学院。
第十二条 各团队开展教学与社会实践活动,要根据指导教师的意见,按计划完成有关的调研内容。调研中要注意和当地政府、企事业单位及当地群众搞好关系协调,并积极主动地为当地政府、调研单位做些力所能及的工作,热心为群众服务。
第十三条 在开展教学与社会实践活动期间,特别要注意安全,避免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五 总结表彰
第十四条 做好调研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教学与社会实践结束后,各团队的负责人要将与活动有关的队旗、光盘、照片、媒体报道及报刊上发表的文章等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同时,组织队员交流心得体会,完成团队的工作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开学后将上述物品和材料上报团总支。
第十五条 形成高质量的调研报告。教学与社会实践活动的成效如何,调研报告是直接的反映。因此,各团队要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发挥群体智慧,力争形成高质量的调研报告。报告的撰写格式要规范,字数一般应在8000字左右,不得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内容必须真实,提出的解决方案可行,有独到之处,并有指导教师的批改意见。
第十六条 每学年的第一学期,学院会对暑期教学与社会实践活动进行总结、评比和表彰。学院设立一、二、三等奖和优胜奖,并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本院的校级及院级团队均可参评。同时,根据学校下达的推荐评奖指标择优推荐团队和个人,参加校级“先进团队”、“先进个人”评比。
第十七条 教师参与校级教学与社会实践指导,指导费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教师参与学院教学与社会实践全程指导,在总结评奖结束后,学院给予一定的指导费,具体数额由学术委员会确定。
第十八条 本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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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