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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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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组发〔2006〕12号)精神和其他上级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现对我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规定如下:

一、党费收缴

1.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我校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

在岗职工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

(1)基数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

(2)基数在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

(3)基数在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5%;

(4)基数在10000元以上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2%;

2.离退休教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基本退休费为计算基数,计算基数为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3.各党支部按照上述办法,计算出本支部每个党员应交纳党费数额,通知每个党员及时、足额交纳党费。

4.学生党员每人每月交纳党费0.2元。

5.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6.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7.党员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交中央。具体办法是:由党委组织部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委高校工委、省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8.党员应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党员本人每月定期向党支部交纳党费,党支部于每月上旬将党费交至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基层党委、党总支每月中旬将党费上交党委组织部。

9.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10.党组织应当按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

二、党费使用

1.使用党费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2.按照上级规定,全校收缴党费总数的45%上交省委高校工委,30%留成后定期拨给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收缴的党费按50%的比例留成后定期拨给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收缴党费的结余由学校党委统一管理使用。

3.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培训党员;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4.学校党委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各基层党委、党总支使用拨给的党费,经集体讨论决定后,向党委组织部提出使用党费的申请,说明使用党费的用途和金额,党委组织部根据党费使用额度权限予以办理。

5.党费使用要合理,账目要清楚,票证要齐全。票证必须使用学校财务处统一印制的报销凭证和法律规定的发票,经各基层党委、党总支书记和经手人签字后,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办理报销事宜。

三、党费管理

1.拨给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的党费,由党委组织部代学校党委集中统一管理,由各基层党委、党总支按照前述规定使用。

2.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党委组织部和财务处共同代办。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根据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3.党费以党委组织部的名义单独在中国建设银行设立银行账户。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4.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委组织部每年向学校党委报告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全校党员公开;各基层党委、党总支每年要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情况,接受党员的监督。

5.党委组织部每年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四、党建专项经费下拨、使用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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